Article 9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指标:

(一)因自然原因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

(三)当地地下水严重超采又无其他替代水源的;

(四)因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

(五)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

(六)其他确需核减用水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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