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和计量管理第八条已修改用水单位和个人已经采取节水措施,单位产品用水量低于用水定额标准,并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确需新增用水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一)自建取水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新增用水的,依法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后向原核定机关申请核定;(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新增用水的,向原核定机关申请核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