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和计量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必须使用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用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经检定 合格后方可使用。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故意损坏用水计量设施,不得阻挠抄表计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