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和计量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根据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工业企业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农村地区实行村民生活用水与农田灌溉用水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分类计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