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和计量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用水实行计量收费。供水单位不得对用水户实行包费制。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抄表到户,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时按量收取水费。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在用水计划指标范围内用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对超过计划用水的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和水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农村地区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定期公布村民生活和农田灌溉用水量、水价和水费收取记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