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根据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

工业企业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农村地区实行村民生活用水与农田灌溉用水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分类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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