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倒卖轨道交通车票、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乘车或者有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影响运营安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行为人离开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