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车站和列车内,有影响轨道交通行为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