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车站和列车内,有影响轨道交通行为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