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抢救,疏散人群,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及时向上级报告或者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轨道交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应当依照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将突发事件处置、救援等信息向公众发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