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应急救援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物资,建立与全市应急保障体系联动的机制。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应急抢险车辆,统一设置应急抢险标识,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应急抢险车辆手续。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