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时,市有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