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轨道交通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设置安全保护区:(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