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行为的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安全保护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