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轨道交通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设置安全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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