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危害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