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超出票价里程乘车的,应当补交票款。

乘客不得无票或者使用无效车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轨道交通车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