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危害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