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一)制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制定运营安全应急处置方案;(三)设立安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四)保障安全运营所需资金的投入;(五)对轨道交通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六)开展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和安全性评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七)及时处置、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运营职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