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制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制定运营安全应急处置方案;
(三)设立安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
(四)保障安全运营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对轨道交通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六)开展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和安全性评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及时处置、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运营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