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相应设施的,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要求配合迁改。迁改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迁改中因设施产权单位要求提高现行标准或者增加相关设施容量、数量的,所需的相关费用由设施产权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