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相应设施的,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要求配合迁改。迁改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

迁改中因设施产权单位要求提高现行标准或者增加相关设施容量、数量的,所需的相关费用由设施产权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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