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可以从事与轨道交通有关的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综合开发应当优先建设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建 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