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在出让、划拨其他用地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附属设施以及地下结构要求落实到规划条件中,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