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线路规划、建设规划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批、实施。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