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第四十条有效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定价,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指导定价或者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村镇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因供水扬程高、管网长等客观原因造成村镇供水水价高于城市供水水价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缩小城乡水价差额。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实行城乡同一水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