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九条有效用水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供水单位催告,用水户在六十日内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