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第四十一条有效用水户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应当分表计量。水表应当符合计量标准。禁止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水表,不得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由用水户管护的水表损毁、滞行、停行、逆行时,用水户应当告知供水单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费用由用水户承担。水表无法正常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