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定价,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指导定价或者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

村镇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因供水扬程高、管网长等客观原因造成村镇供水水价高于城市供水水价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缩小城乡水价差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实行城乡同一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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