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十条已修改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审定和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并指导、监督其工作。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下列司法鉴定:(一)经过两次重新鉴定,对鉴定结论仍有争议的;(二)省内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件或者疑难复杂案件的鉴定,需要由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直接受理的;(三)对有争议的保外就医医学证明,需要审查复核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