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五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可以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