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五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第四十四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及时答复,并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有关国家机关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报告办理情况,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