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Chapter 5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Article 43In force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可以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