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并依据国家标准,配套相应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等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破坏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