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应急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提供基础数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要求,提供基础数据,并建立灾情速报系统。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