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应急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提供基础数据。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要求,提供基础数据,并建立灾情速报系统。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