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减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文件中注明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