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临街工地出入口道路未采取措施,致使施工场地出入车辆污染道路的;(二)施工工地所产生的渣土未及时清运的;(三)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的。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