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2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