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市政、邮政、电信、移动、交通、电力等单位的公用设施破损不及时维修、更新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建设施工不按规定围挡的,在施工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

(四)施工现场不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噪音和粉尘污染市容环境的;

(五)随意倾倒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殊垃圾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的。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