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不得散放和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除。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