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城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二)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及时处理,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三)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噪音和粉尘污染市容环境;(四)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由施工方沙化或者硬化,施工场地出入车辆应当冲洗干净,严禁将泥土等带出施工场地污染道路。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