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城镇生活垃圾应当在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处理。逐步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并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