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不得散放和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除。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