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