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火灾事故的;(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三)不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审核、验收等职责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