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该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定期公布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名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