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接到通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