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正、严格、廉洁、文明、高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