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灭火救援有关工作,并依法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无偿提供灭火救援和火灾调查所需信息资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