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