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城市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灾害评估,根据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